国民收入核算原则<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

国民收入(national income)是指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所创造的价值。从社会总产值中扣除物质消耗后的剩余部分就是国民收入,国民收入(价值形态)=社会总产值-已消耗生产资料价值或国民收入(实物形态)=社会总产品-已消耗生产资料。在使用价值上,国民收入是由体现新创造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所构成。创造国民收入的物质生产部门,有农业、工业、建筑业和作为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内继续的运输业、邮电业及商业等。反映国民收入的两个主要统计数字是本地生产总值(GDP, 即国内生产总值) 及本地居民生产总值 (GNP, 即国民生产总值)。

国民收入的基本公式

(一)两部门经济的收入构成及储蓄——投资恒等式

假设:经济中就只存在两部门,即消费者和企业,不考虑折旧,因此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净值和国民收入相等,都用Y表示。

支出角度:Y = C + I

收入角度:要素总收入一部分用于消费,剩余部分用于储蓄。

于是,Y = C + S

所以 C + I = Y = C + S,即 I = S,这就是储蓄——投资恒等式

注意:此时的储蓄等于投资是指根据定义,从会计的角度看,事后的储蓄和投资总是相等。但是这并不代表实际经济中意愿储蓄(事前计划的储蓄)等于企业意愿投资(事前计划投资),实际经济生活中,储蓄动机和投资动机不同,所以常常导致他们不等,从而使得总需求和总供给不平衡,进而引起经济的收缩或扩展。(主要差别在于存货投资)。

(二)三部门经济的收入构成及储蓄——投资恒等式

C + I + G = Y = C + S + T

即 I = S + (T – G)(个人储蓄 + 政府储蓄)

(三)四部门经济的收入构成及储蓄——投资恒等式

I = S + ( T – G) + ( M – X + Kr ) ( 个人储蓄 + 政府储蓄 + 外国对本国的储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