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了案,就是一直拖开庭,最多可以拖多久必须开庭?

法律没有规定法院立案后开庭的时间(一般会在一个月左右开庭),整体诉讼期,普通程式六个月,简易程式三个月。如果法院无故拖延执行,你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上级法院反映。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也就是说:如果执行中没有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终结;但有本院院长批准的,还可以延长。一、普通程序(一审程序):审理期限6个月,延长次数2次,延长程序为:第一次由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第二次由上级法院批准。二、审理期限3个月,不得延长。三、二审程序:1、裁定审理期限30日不得延长。2、判决审理期限3个月,延长次数1次,由院长批准。四、特别程序:审理期限30日(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延长次数1次(选民资格案件除外),由院长批准。五、审判监督程序:分别按一审、二审审理期限和延长次数、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七十八、 将第一百六十八条改为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七十九、 将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二百零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