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改革法》。
1950年6月30日,由毛泽东签署命令,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和国土地改革法》。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法令。
***6章40条。
明确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