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分析:1、国际性 即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不管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是什么。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其签订的合同即为“国际性”合同之,合同被称为“国内”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长期居住所在地为“营业地”。 2、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即有形动产,而不是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货物必须由一国境内运往他国境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完成,也可以在一个国家完成,但履行合同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运往他国境内,并在其他境内完成货物交付。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的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原则与国内交易类似,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许多国家国内法规定,交易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契约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处理争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和大多数国家民商法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法律规范不一致,法院或仲裁庭按照双方约定做出判决或裁决。《公约》第6条也规定,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在《公约》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另外,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可以选择争议解决的法律或自行解决争议。但意思自治原则仍需要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订立和履行合同。 二、平等公平原则 订立、履行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不允许在适用法律上有所区别。且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和终止合同时遵循公平的原则,不得显失公平,要做到公正合理。 三、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诚实处事、讲求信用,不能随意毁约。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强制性规范,法院或仲裁庭在处理案件也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债务人的履约行为,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 四、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由于全球经济发展快速,竞争日益激烈,行情瞬息万变,需要不断提升国际贸易的交易效率,而商事交易的简便、快捷意味着交易时间的节约、成本的降低和资金利用率的提高,从而更有可能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种种简化交易程序或过程的方法或制度,如标准合同、单据或票据的使用与流通转让。国际货物买卖交易规制的定型化和交易内容单证化简化交易过程,缩短交易时间。同时国际贸易的信息化与无纸化也已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法律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确定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分别在不同国家设有其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二)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