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40条和八不准的区别
八不准是田地利益,律师法40条是个人利益。
1、律师法40条: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等。
2、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等。
八不准是田地利益,律师法40条是个人利益。
1、律师法40条: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等。
2、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