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被撞死在斑马线上怎么判定责任

法律主观:

行人斑马线闯红灯被撞死怎么划分责任 案情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均为化名)在 宣武区 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 某 发现曹 某 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 某 身体接触,造成曹 某 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 某 的家人以刘 某 和**保险 公司 为被告向 法院 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曹 某 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 交通事故 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刘 某 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 某 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 某 行为违法以及刘 某 采取的应变措施,***同构成减轻刘 某 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 某 对曹 某 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刘 某 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桥车在**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 第三者责任险 ,承保刘 某 车辆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 某 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终审判决奥*车司机刘 某 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军发等四人损失***计10万余元。刘 某 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 案例分析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 民法典 》第1173条规定: ” 被 侵权 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本案小轿车驾驶人刘 某 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或即使予以苛责,其过失程度也是很低的,但是曹 某 却没有反应,仍我行我素,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刘 某 即使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曹 某 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刘 某 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可以减轻刘 某 的责任。 律师提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过失的,可以过失相抵。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鉴定时间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我们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或者通过我们委托专业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