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晚育产假是多少天
上海晚育产假***计为一百五十八天。
一、国家规定的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这是国家层面对于女职工产假的基本规定。
二、上海地区的生育假
上海市在遵循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女职工的产假待遇进行了进一步的提升。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所以,在上海地区,女职工晚育的总产假天数为一百五十八天,包括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和上海地区增加的三十天生育假。
综上所述:
上海晚育产假***计一百五十八天,包括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和上海地区增加的三十天生育假。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应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和劳动保障。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