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不足之处?请举例说明,谢谢!急需!!~>.<~
在中国的经济立法中,服务贸易立法相对而言是最薄弱的环节,在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注:见曹建明:《中国服务贸易立法与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128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与此相对应,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也处于雏形阶段,其结构远未定型,存在的问题也相对较多。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缺乏一部统帅整个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我国的服务贸易大致分为国内和涉外二大部分,目前调整国内服务贸易的法律主要是行业性法律,以及跨行业的调整企业组织和交易行为的法律,缺乏具有统领全面的基本法,目前主要行使这一职能的是中国***产党和政府的政策。调整涉外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是《对外贸易法》,但该法不是一部专门规范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基本的法律。该法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专章内容仅为5条,至多只能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原则, 而尚不足以作为完整意义上的基本法律。
第二,有一些服务行业尚缺乏基本的行业性法律。如我国旅游行业1995年国际、国内总收入达2098亿元,1996年达2487亿元,但还没有一部《旅游法》,而且很多省市也未制定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致使旅游行业旅客投诉较多,问题层出不穷。又如我国目前在电信服务领域中消费者投诉较多,但缺乏一部行业的基本法(即《电信法》)规范行业的行为。
第三,现行服务行业普遍存在不少法律规范真空现象。主要表现为:(1)在有限的服务法律、法规中,对在华外国服务机构、 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很少或者没有,即使有一些规定,仍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注:见曹建明:《中国服务贸易立法与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131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 )有相当一部分服务贸易领域的规范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部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影响到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注:见曹建明:《中国服务贸易立法与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131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 )有一部分服务贸易领域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而简单地采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5 )现行的服务贸易领域法律规范中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现象。如我国的《证券法》等法律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法律规定的盲区,如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作补充,就会影响法律应有的可预见性、可资规范性的基本要求。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体制改革的过渡期、中国国情特点、立法与实践几乎同步进行因而缺乏成熟的立法经验和技巧等,都是造成立法难度的重要因素。
第四,对整个服务业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有待加强。在整个我国法律体系中,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处于相对滞后状态。例如,在商品和货物贸易方面,有《产品质量法》,而服务业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服务质量法。《标准化法》也主要规定产品的标准。又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就明显侧重规定与商品有关的不正当竞争;1983年3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也只规定了商品商标,直到1993年2 月22日修订后,才规定服务商标。再如,现行《刑法》第三章专节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而在服务业方面除规定金融犯罪之外,几乎没有独立的保护服务业方面的刑事法律规定。刑法的第166 条(注: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规定。 该条第二项:“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和第三项:“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都规定只有涉及商品才能构成此罪。)规定也有厚此薄彼之嫌。可见,在保护整个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方面,无论是行政还是刑事方面法律都有待进一步加强之必要。
第五,现行法律与gats规范之间存在不少冲突。这种冲突在目前我国加入wto之间已显露出来,一旦我国加入了wto,这一问题将更为凸现。例如,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都是90年代以前制订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调整从事工业及其基础设施的外商企业,对服务性外商企业则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政策。随着我国逐步开放服务业,逐步取消有关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商企业的规定已提到议事日程。又如在规范透明度方面,gats透明度原则要求国内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以及其他的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必须最迟在生效之前公布。而我国长期习惯于内部文件或者政策代替规范、公开、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客观上影响了从事服务贸易者(尤其外国当事人)对有关规定的知情权。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与法律之间衔接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问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党和政府政策之间关系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的理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