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祝桥镇农村宅基地建房报告什么时候开批

浦东新区各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我局制定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办法和操作流程,请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附件:

1.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办法和操作流程

2.浦东新区农村村民建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程序示意图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办公室,由川沙祝桥圈整理

浦东新区农村村民建房办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程序示意图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审批办法和操作流程

我市2011年1月1日施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列》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以上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三)《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类别

(一)利用原有宅基地,申请村民个人建房的;

(二)需要新增土地,申请村民个人建房的。

第三条:审批部门及许可方式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由各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具体审批,对于符合农民村民个人建房规定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许可证制定与组成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国家建设部统一监制,各镇可以凭镇人民政府介绍信到浦东新区规土局市民中心窗口领取(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二楼规土局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二楼规土局窗口)。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项目表》两部分组成。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主要填写村民名字;建设项目名称:填写村民住宅建设;建设位置:填写某镇某村某组。建设规模:填写总建筑面积。

(四) 建设工程项目表填写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层高等相关参数。

(五) 以上内容采取电脑打印方式填写。

第五条:许可证编号和盖章

(一)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规定: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项目表》受浦东新区规土局委托盖浦东新区规土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专用章。

(二)许可证编号:采用如“沪浦建(2011)乡字第0529010001号”,其中(2011)括号内表示年份,0529表示5月29日,代表镇领导签发的日期;第5-6位数字是各镇代号,各镇编号从01到25;0001表示许可证序号。其中:01川沙新镇、02北蔡镇、03曹路镇、04高东镇、05高桥镇、06高行镇、07合庆镇、08金桥镇、09唐镇、10、张江镇、11三林镇、12大团镇、13航头镇、14惠南镇、15康桥镇、16老港镇、17六灶镇、18芦潮港镇、19泥城镇、20书院镇、21万祥镇、22新场镇、23宣桥镇、24周浦镇、25祝桥镇。

第六条:审批程序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部审批程序采用三级审批程序,经办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核准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领导;签发人:镇领导。

各级审批人员需要在以下三张表格上填写审批意见和签字:

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底稿)

乡村建设项目表(底稿)

第七条:审批期限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期限: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审批依据

(一)经区政府批准的中心村规划、村庄规划或集中建设区外镇政府确定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布点方案(村民居住点布点方案建议期限到2012年);

(二)宅基地使用证明,新增的土地提供村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2、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3、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不符合本条第一款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4、围墙的建造要求: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通道、管线等公***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四)《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九条:农民建房具体申请程序:

(一)利用原有宅基地的:

1、镇土地部门(镇规土所)对人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确认。

2、征询四邻意见: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提供建设图纸,征得相关四邻意见。

3、所在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需要新增土地的:

1、领取土地部门制定的《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申请表》,并由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区政府批准的中心村规划、村庄规划或集中建设区外镇政府确定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布点方案,在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一栏中填写相关意见,标明四周范围,相当于用地许可(盖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公章)。

2、镇土地部门(镇规土所)应对人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审核确认,然后到新区规土局申请村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征询四邻意见: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提供建设图纸,征得相关四邻意见。

4、凭村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到所在镇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原址翻建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 新建的提供村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1/500或1/1000总平面简图(镇村建办工作人员应画清新建住房的长宽比例,和四周已建住房或道路间距)。

(四)农民建二层住房的,应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或市区建交委推荐的通用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