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飞机行李规定

这是出自南航官网的信息:

随身携带物品(非托运行李)

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以能放入座位上的行李舱或座位下的空位为准。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携带两件;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携带一件。上述每件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x40x55厘米,总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需要旅客照管的物品,如货币、珠宝、贵重物品、金银、票据、证券、资料文件等,不要放在行李内托运。对托运行李内的上述物品如有遗失或损坏,本公司只按普通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部件)及其仿制品;爆炸物品类及其仿制品;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强磁化、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等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如生活用刀、专业刀具、酒类、表演用具以及各种可能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有关特殊行李(如小动物、危险品等)的运输条件,请与本公司联系。

旅客可以限量随身携带饮料两瓶(合***不超过1000毫升)和一些日常生活用品(请参阅《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行李赔偿限额

除了已经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有关费用的行李外,托运行李如果发生延误、损坏或丢失,承运人负责赔偿,最高限额是每公斤50元人民币。实际损失少于最高限额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安全检查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规定,所有旅客和行李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未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本公司拒绝其乘机;未经过安全检查的行李,本公司拒绝收运。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任。

以下还有民航总局的通告:

关于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和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管制措施的公告

中国民航局 www.caac.gov.cn 时间:2008-12-17

为保障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民航运输安全顺畅,方便旅客乘坐民航飞机,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和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管制措施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严禁旅客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打火机、火柴。

旅客可随身携带一只打火机(防风式打火机除外)或一盒火柴乘机。经过安检时,旅客应主动将打火机、火柴交由安检人员单独接受检查。

二、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的有关规定。

三、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经过安检时,可随身携带单件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总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液态物品,但属于民航法规禁止旅客随身携带的易燃易爆液态物品除外。

酒类物品不可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类物品,交运数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不含24度)至70度(含70度)间的,交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酒精度在70度(不含70度)以上的不得办理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四、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可携带乘机旅途必需的液态药品,但需出示有本人名字的医院证明或者医生处方;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的液态乳制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准予携带乘机。

五、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六、此公告自2008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2008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