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产假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

产假、护理假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这2个假期。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根据规定,哺乳假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

法律依据

《苏州市人口计划和生育办法》第十五条_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