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诉讼案件请律师必要性

法律分析:一、期房抵押登记效力问题。部分法院在对银行提起的个人类不良贷款的诉讼案件中,往往判决银行对期房按揭贷款抵押登记不给予优先权支持,从而对银行业的诉讼清收维权带来困难。

二、送达困难阻碍诉讼清收进程。在银行债权进入诉讼程序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普遍存在法律文书送达困难的问题。

三、执行过程中抵押物处置困难。执行中抵押物评估价值过高带来影响拍卖成交的一系列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