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律上的宪法权利救济制度

法定化的权利分为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相应的法律上的救济分为宪法救济和法律救济。宪法救济是与法律救济相对应的概念。我国已建立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普通法律诉讼制度,以在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救济公民的法律权利。但关于宪法救济却只有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形成制度性的、实效性的、可操作性的程序,因此无法给宪法权利的受害者提供真正的保障。

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根据我国政治体制以及在宪政体制下的国家权力构造,我国只能坚持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供宪法救济的体制。在完善宪法救济制度时,首先必须区分合法性审查和合宪性审查之间的界限,并在救济主体、救济对象、救济程序等方面,根据我国的实际建立更为严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