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法律分析: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为了营利,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并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第一,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第二,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第三,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总量达到五百张以上;第四,没有经过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总数量达到五百张以上;第五,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应当追诉。
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