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我要和叔叔养奶奶吗

从法律层面看,孙子女在有负担能力的大前提下,只有奶奶的全部子女不在世的情况下,或者其他子女均没有负担能力的前提下,孙子女才有赡养奶奶的义务。除上述情况之外,所谓的“隔辈”赡养是不存在的,当然,道德层面是提倡的。

孙辈、外孙辈对祖父母、外祖母有赡养义务,必然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中条件一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二和条件三只需满足其中一个即可:

一、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有必要的负担能力

“有负担能力”是先决条件,假设孙子尚未成年,或者还处于读书阶段,或者虽然成年但尚未就业、没有收入,或者本身自己身有残疾没有收入来源,那么就属于“无负担能力”的情形,对奶奶也就没有赡养义务了,能自己照顾好自己就不错了。

倘若孙子有负担能力,只要再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那么对奶奶的赡养义务就成立了:

二、奶奶的子女已经死亡

除了“爸爸”之外,奶奶还有其他子女,这些子女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同样都是赡养人,即便有一个子女尚且在世,排除该子女无赡养能力的情况不谈,就轮不到孙子来赡养。

三、奶奶的子女无赡养能力

另一种情况是,“爸爸”去世后,奶奶虽然还有其他子女在世,但是这些子女都没有赡养能力,比如残疾、吃低保、五保户、没有工作、无经济收入来源等等情形,对奶奶的赡养“有心无力”。

这种情况下,倘若孙子有赡养能力,那么孙子对奶奶就有赡养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