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一楼小院的合法性
对于一楼小院的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一楼小院的归属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1、规划中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小院 根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有,但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2、全体业主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或赠与的一楼小院 除上述规划文件明示归个人所有的一楼小院,一楼小院应当归全体业主***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一楼小院进行处分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否则,其处分行为就是无效的。 3、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小院 如果规划条件中没有规定一楼小院属个人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全体业主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 中也没有约定一楼小院的归属,那么一楼小院就属于全体业主***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销售或者赠与都是无效的,是无权处分的行为。 《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有部分享有的***有和***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有,但是属于城镇公***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有,但是属于城镇公***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