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其他非诉讼机制的区别
民事诉讼与其他非诉讼机制的区别:
1、意义不同:是诉讼当事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它是一种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告是受害者,因纠纷未解决而打官司。后者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人由政府当局起诉。不是诉讼就是法务。法律事务,广义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是诉讼法律事务的对称;
2、特色不同:中国大陆的诉讼程序一般采用两审终审制,分为一审和二审,但也有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非诉必须是不通过诉讼处理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3、用法不一样:诉讼是在自己的权利或权利受到侵犯时使用的。在中国人的概念中,“诉讼”一词由“诉讼”和“诉讼”两个词组成。“诉”即诉说、诉说、诉说、控告,“诉”即辩是非、立是非。两个词一起用,意思是告诉法庭,在法庭上辩论,辩论是非曲直。诉讼不适用于没有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通过非诉讼手段处理法律事务必须包含三层含义: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情;通过非诉讼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向律师提出请求或者委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