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保卫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改革和加强企业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第三条 企业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保卫工作的责任人。第四条 企业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方针。第五条 企业保卫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的保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二章 企业责任第六条 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内部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确保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第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保卫干部。
企业要选拔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保卫干部。第八条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是: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职工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维护内部秩序,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三)完善内部治安防范机制,及时消除治安隐患,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和防诈骗、防泄密等治安防范措施。重要部门和部位应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四)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落实帮、教、改措施,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预防、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下列治安保卫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重要部位守护制度;
(二)防火安全制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运输、使用和储存等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证、文物、贵重物品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集体宿舍、招待所、食堂、浴室、俱乐部等场所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其他需要制定的治安保卫制度。第十条 企业应当保障保卫工作所需的物质装备,并可参照人民警察岗位津贴标准,给予保卫干部补贴。第十一条 企业负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应当积极参与驻地社区的治安工作,***同维护好治安秩序。第三章 保卫组织职责与保卫队伍管理第十二条 企业保卫组织是本单位实施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第十三条 企业保卫组织的职责:
(一)调解处理发生在企业内部的治安纠纷;
(二)查处发生在企业内部的一般性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破坏事故;
(三)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突发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预防和协助查处盗窃、出卖国家秘密、生产技术秘密的行为;
(五)监督考察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六)领导经济民警队、企业消防队、护厂(矿)队的工作;
(七)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一般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可依法传唤讯问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询问证人、受害人、追缴赃款赃物;
(八)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可依法传唤讯问违法人员,对证人、受害人进行询问、调查取证;
(九)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发生在企业内部的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
(十)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十一)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第十四条 企业保卫组织的设立、撤并,保卫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听取市、区县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十五条 企业保卫组织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定期向公安机关请示、报告工作。第十六条 企业保卫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保卫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保卫干部须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备案后方准上岗。第十八条 保卫干部应恪尽职守,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第十九条 保卫干部依法执行公务时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