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的申请赔偿
2005年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37.13万余元。8月31日上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京山县政府、京山县人民法院及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导,在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会议室与佘祥林及其代理律师、佘祥林的兄长佘锁林进行了沟通,达成和解协议。此外,还达成由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万元的补助协议。佘祥林及代理律师、佘锁林分别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和解协议签定后,佘祥林以其赔偿请求已得到解决,要求撤回赔偿申请,并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送交了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书。9月2日下午,佘祥林在其代理律师周峰、兄长佘锁林和弟弟佘梅林的陪同下,来到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赔偿决定书》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一名法官和财务人员到银行为佘祥林开设了专户,并立即转帐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佘祥林。佘祥林在领取赔偿款以后,对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表示满意,对办案法官一再表示感谢,并表示今后要克服各种困难,树立生活信心,开始新的生活。下午5点40分,佘祥林及亲属拿到存折后满意地离开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