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局罚款标准

食品监督局的罚款标准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则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果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具体如下: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3、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有机食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料必须来自于已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2、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的加工、包装、贮运、运输标准;

3、生产者在有机食品生产和流畅过程中,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标准。

4、必须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