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十年后回来,其女儿被人合法收养,那他和女儿的父女关系是否存在?如存在那为什么?

宣告死亡失踪人出现,可去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本案中失踪人和孩子法律上的父女关系已解除,收养人和孩子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死亡人若想要回被合法收养的孩子,法律上是不支持的,不合法的。除非收养人存在违规等特殊情况,孩子一般是要不回来的。 法律依据如下:宣告死亡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其配偶可以再婚,受法律保护。(2)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开始继承。(3)清理债权债务。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继承人以遗产来还债,其继承人亦有权要求其债务人还债。但是,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推定制度,并不代表客观事实,有可能出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又生还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了死亡宣告的撤销制度。死亡宣告撤销也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1)被宣告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在要求返还财产时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如不存在,应给予适当补偿。(2)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配偶,如果与他人结婚,其婚姻受到法律保护,被宣告人不得要求废除。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其新的配偶死亡,不能认定为自行恢复关系。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则从死亡撤销之日起恢复。(3)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期内,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人主张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不应准许。(4)如被宣告死亡的人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