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司法中各主体利益平衡问题

公司法作为保障现代社会的基本主体——公司运营的基本法, 承担着多种利益关系的平 衡,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上的三对基本矛盾的分析,得出公司法上的利益冲突解决方法,以及公司法 的本质属性应当是以私属性为本质属性,而对公属性应从三个方面给予合理的定位与吸收。 关键词: 利益 公司法上的利益 公司法的本质属性 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 公司法的重新定位

公司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经济主体,是承担着多种社会关系及利益主体的媒介,而调整公司运 营的基本法——公司法亦随之而日益彰显出其重要性,因为多种利益主体的利益调节,多种社会关 系的平衡,以及我国公司法在实践中的问题所导致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而后者对于我国经济的 影响尤其明显,基于此本文旨在通过三个部分即:公司法上的利益关系与利益冲突;公司法上利益 多元化导致其本质属性的争议,公司法的定性与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得出公司法上的利益冲突的 解决方法,并对我国的公司法的本质属性进行了重新定性。

一公司法上的利益关系与利益冲突 (一)利益与法的关系 “利益”一词是一个自私有制产生以来就亘古未失其独特魅力的概念。古代柏拉图认为 “只 有当统治者代表被统治者的利益制定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时,才称得上正义。社会之所以 要有法律,因为人的本质只考虑个人的利益而不谋求公***的利益,通过法律可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 的不善行为。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而只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而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他 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1]。在古代西方先哲那里,社会公益等同于正义。柏拉图是早期认识 到尊重社会利益的代表,但是此时的国家亦只是狭隘意义上,即仅是古希腊自由民的国家,而对于 奴隶则没有利益的概念。 近代自然法学家包括格老秀斯、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等均主张个人利益本位。近代的利益 的产生的依据是天赋人权,即因为人人生而平等所以他们之间的利益更应当平等。 现代西方法哲学边沁认为, “社会***同体的最大利益就是社会成员中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这由当 事人是个人还是社会决定”[2] 。但同时又认为,社会利益可能独立于或对抗于个人利益,社会利益 只意味着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是唯一真实的利益,是否有利于个人利益决 定事物或行为的正当与否。这是法服务于个人利益的最好表述。庞德认为, “法学家所必需做的就是 认识这个问题,并意识到这个问题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向他提出的,即尽其可能保护所有的社会利益 并维持这种利益之间的, 与保护所有这些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 [3]庞德作为社会法学派的 代表其主张是兼顾或者协调各种冲突的个人利益 (或者也叫西方的狭隘的社会利益) , 并最终为个人 利益的最大化而服务。凯尔逊认为“从理性认识论的角度看,只有利益之间的冲突,这靠秩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