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