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考加分政策

1、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

2、烈士子女按其报考志愿给予保送,在公办高中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

3、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辽教发〔2013〕72号和抚政办发〔2002〕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4、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按照应急〔2019〕37号文件规定执行。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按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6、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按照辽司发〔2020〕21号文件规定执行。

7、人才计划入选者及相当层次人才的子女、“两院”院士的第三代子女,依照辽委发〔2022〕3号文件规定,按其报考志愿给予保送。

8、我市2020年参加支援湖北抗击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医务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按抚教发〔2020〕6号执行。

9、中专学校、高职学校、“3+2”学校考生优先录取、加分、降分投档按省文件执行。

中考政策加分是指有一部分学生,享受中考加分。例如少数民族、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伤残人民警察、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等。

法律依据

《北京中考加分政策》(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20分给予照顾:

1.烈士子女考生。

2.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给予照顾:

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伤残人民警察。

2.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

3.现在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现在担任灭火救援任务的总队(含)以下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担任灭火救援任务的总队(含)以下单位(或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工作累计满5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和残疾军人;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