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的原则
卫生行政许可的原则如下: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获得许可。
4、救济原则。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存在法律一般禁止;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三是行政相对方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
我国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包括了三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许可主体,而且也是行政许可主体主要的一种类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机关要成为行政许可主体,还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一些其他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