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如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在全国范围内都应当要严格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可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地区,却不能完全对外“敞开”其政府采购市场,采取或默认各种地方性的保护措施,变相地搞地区封锁,有意排斥外地供应商的介入等等,严重地阻碍了全国性政府采购大市场的形成和健康发展,对此,我们必须要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打破各种形形式式的地方保护主义。 一是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策制定的公平合理性,以打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政策制定上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政府采购是一块极易诱人的大蛋糕,“各路”供应商对其垂涎欲滴已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对此,为了能让这块蛋糕“留在”本地,并让当地的供应商独自享用,少数地方政府虽不敢明目张胆地出面帮助本地供应商垄断政府采购市场,但却出台了一些“有空可钻”的土政策,变相地封锁了地方利益,达到其“肥水不外流”的目的。如,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录用本地的供应商,可是这“同等”的条件究竟应由谁来“界定”才合情合理呢,事实上,也还是由“当地”的评审小组说了算,因为其他人是无法参与到采购评审活动中去的;再如,在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中,他们还规定,优先录用那些能够使用当地原、辅材料的供应商,诸如当地生产的水泥、钢筋等等;甚至于有的地方更加赤裸裸地指定要采购地方产品等等。对此,只有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特别是对涉及政府采购方面的地方政策规定,其“设定”的依据、目的和要求等等,都必须要向社会全面公示,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提高政策制定的公平合理性和公开透明度,而对各种未经公开发布的地方政策规定,则不得作为评标依据,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地方政府从“政策”上保护地方供应商利益的不规范、不公平行为。 二是要严格“依法行政”,推行“执法监督责任制”,以打破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采购监管上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采购行为、保护任何一个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是每个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同职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一些地方的采购监管部门,他们监管职责的实施却是“内、外”有别,或另有企图,有的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时,有意地偏袒于本地供应商或其他当事人,导致外地供应商的投诉难以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有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采购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力度不大,“欺行霸市”、“排斥赶外”等等行为经常发生,而对这些不法行为,有的地方采购监管部门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有的是“虚张打击之势”,不出任何实招,仅做花样子;有的简直就没有任何举措和动静,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等等。这就有意滋长了这些“土霸王”的嚣张气焰,导致政府采购活动在“采购监管上”变相地形成了地方保护伞。面对如此“恶劣、复杂”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外地供应商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他们又怎么“敢”前去参与投标活动呢。对此,要切实保障所有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净化采购市场秩序,就必须要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能够真正承担起“依法行政”的职责,建立起执法岗位责任制,谁执法监督,谁就负责其效果,同时承担其责任,凡监管不力,工作失职的执法人员必须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以切实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落实到实处,对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要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要对供应商“特殊资格”条款的“设置”实行“听证制”,公开评议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所需“特殊”资格条件的合理性,以打破采购人变相以各种不合理的条件暗助本地供应商而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政府采购法》虽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必备的资格条件,但也同时赋予给采购人可以以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的“特别”条件。面对如此“灵活”的法律条款,就有不少地方的采购人钻空子、做套子,以使本地供应商能够增强其“中标”机会,其中,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要求潜在的投标供应商能够在事后服务上必须具有详细、周到的保障措施和能力,如,有的要求供应商能在当地有保修机构、有培训点,以便随叫随到等等,这对本地供应商来说,就轻而易举,优势十分明显,而对一些外地的供应商来说,有的就难以做到,他们不至于为了某一宗采购业务而在那里设立一个维修站或培训服务点等等,从而,不少的外地供应商就只得主动放弃其参与有类似“特殊”资格条件的投标活动,这就变相地排斥了外地供应商。因此,对凡是超出《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供应商必备资格条件的“特定条件”,都必须要先行举办有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人、采购操作机构等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以讨论其“特定条件”的设定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公开透明等等,这就能确保所有的供应商,无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都能公平、统一“门槛”,也只有这样做,才能打破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变相地排斥外地供应商的介入。 四是要明确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责任”,充分提高信息发布的透明度,以打破政府采购操作机构在信息发布上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实际工作中,正是由于人们对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责任主体明确得不够具体,如,有人认为,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主体,理应对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负责;也有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操作的实施主体,应该负有对相关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义务;还有人认为,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主体,应当承担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责任等等,这些对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义务主体不清、岗位职责不明等等因素,直接弱化了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力度,导致了不少的方面,特别是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就变相利用人们对信息发布责任主体不清的机会,有意隐瞒或封锁其采购信息,以达到其保护当地供应商的目的。对此,为了加强信息管理,明确工作责任,促进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就必须要严格落实集中采购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发布责任,因为《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有责任和义务要将其代理采购的招标和中标公告等及时对外公开公布,对此,凡暗箱操作的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要严肃追究其责任,直至取消其机构的代理采购职能,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促进采购信息的公开,打破集中采购机构制造的形形式式的地方保护主义。 五是要严格净化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欺行霸市”行为,以打破供应商“串通一气、联合排外”而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的供应商为了达到他们***同垄断和分享当地政府采购市场的目的,就相互订立攻守同盟或串通一气,***同排斥外地供应商的介入,有的找岔子、挑毛病贬低外地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质量;有的恐吓外地供应商,使其主动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而大量的,更为普遍的则是以不正当的“低价抢标”手段来抵制外地商,这种“低价抢标”的作弊方法是,大家先拉开投标的档距,***同低价围标,在低价抢标后,再以种种理由,依次放弃最低价中标、次低价中价等等,直至接近外地商所投的标价为止,这样,他们既无风险地抬高了中标价,保证了较高的利润水平,又变相地排斥了外地商中标的机会,“牢牢”地控制了本地的采购市场。举例来说,若从低到高的投标报价为A、B、C、D、E、F等等,其中,D和F为外地商的报价,其他为本地商,那么,按理,在没有其他特殊的情况下,本地的供应商A应当中标,可这些本地商却找借口,让A、B都放弃中标,而让接近外地商报价D的本地商C中标,这样,既使中标价从A抬高到了C,又排斥了外地商D和F的中标机会,真可谓是一箭双雕。面对当地供应商如此地保护和垄断当地的竞争市场,各地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只有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严惩欺外、排外行为,才能打破这种垄断性的竞争行为,才能消灭这种由当地供应商造成的地方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