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只发生了11分钟,强奸犯竟获减刑,女法官到底是怎么想的?
一位女法官,对一位强奸犯进行了减刑,理由则是“强奸只进行了11分钟,很短,没有对受害者造成永久性的身体伤害,而且事发前受害者穿着的衣服有挑逗意味,也要负一半责任”。
强奸犯被减刑据悉,33岁的受害者从酒吧回家,在路上她遇到了自己的朋友和他的17岁的好友。朋友两人表示要送她到家门口,受害者同意了。到了家门口,朋友不让受害者关门,和自己的朋友一前一后控制住了受害者,两人一同对她实施了强奸,整个过程持续了11分钟。第二天,受害者报了警。
法官的理由太离谱朋友和那位好友逃之夭夭,从瑞士逃回了葡萄牙,随后向警方自首。这位朋友被判刑4年3个月。得知自己的刑期这么长之后,他选择了上诉,并讲出了歪理。让人更为震惊的是,这个受害者有罪论,竟然让法官觉得很有道理,直接减刑到3年。
勇敢报案却换来了这样的结果,实在是让人觉得寒心,如果“受害者有罪论”可以放在法庭上,作为罪犯的减刑理由,这样的社会,实在是太悲哀了。
引起民众抗议在任何一个法治正常的国家,都不可能将单次时间长短作为强奸罪的量刑情节。在任何一个具有一丝法理思维的人看来,这都是一个无法接受的判决。
在我国,影响强奸罪量刑的情节主要包括,被害人的人数、行为的次数、被害人的年龄、行为人的人数、造成的后果等等,这些都可能成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这位女法官的逻辑也是让人捉摸不透。判决本身不仅是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所确定的裁判规则,对公众的行为也会起到引导作用,一个不好的判决,会将公众引导至不良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