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会议的内容

法律分析:询问控辩双方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是否有回避的情形;是否申请排非;是否调取新证;对于证人、鉴定人等名单是否有异议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控辩双方如果对于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时对于存在异议的证据材料作为重点来进行细致调查;对于没有异议的,可以在庭审时简化举证、质证过程。庭前会议顾名思义是在开庭之前召开的,解决与审判相关问题的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