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有关大陆架矿产资源的管理

411.俄罗斯联邦大陆架

俄罗斯联邦大陆架(以下简称大陆架)包括海底和水下区域的矿产资源,这个区域位于俄罗斯联邦领海(以下简称领海)范围内,覆盖了从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水下海底陆地边缘地区的外边界线的所有地区。

水下海底大陆是俄罗斯联邦陆地领土的延伸,包括大陆架表面和矿产资源,以及斜坡和隆起。

大陆架的定义同样适用于俄罗斯联邦的所有的岛屿。

大陆架的内侧边界线是领海的外侧边界线。

根据现行联邦法律第2条,如果水下海底陆地的外边缘线没有超过200海里,则从基线开始测量领海宽度。大陆架的外侧边界线位于距基线200海里处。

如果水下海底陆地从指定的基线延伸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外边界线与水下海底陆地的外边界线重合。

412.俄罗斯联邦对大陆架拥有的权力

俄罗斯联邦对大陆架拥有以下权力:

(1)对大陆架进行勘测,对矿产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研究的权力。这种权力拥有特殊的含义,即如果俄罗斯联邦不对大陆架进行勘测,不对矿产资源或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研究,那么未经俄罗斯联邦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上述活动。

(2)俄罗斯联邦有权力允许开展和调整对大陆架的钻探工作。

(3)俄罗斯联邦有建立人工岛、平台和海上建筑物的特权,并有权协调对人工岛、平台和海上建筑物的建立,开发和使用。俄罗斯联邦对其人工岛、平台和海上建筑物拥有司法权,其中包括对海关法、国税法、防疫法和移民法的制定有司法权,同时对安全法规的制定拥有司法权。

(4)在以下方面拥有司法权:

海洋科学研究。

在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测和开发,对水生生物资源进行渔猎,倾倒废物和其他材料的同时对海洋环境进行保护。

俄罗斯联邦的水下电缆和管道的铺设和开发。

俄罗斯联邦对大陆架拥有主权和司法权,根据现行联邦法律和国际法条例指导经济的、商务的、科学的和其他方面的利益关系。

俄罗斯对大陆架的主权不涉及覆盖在其上的水域和水上方空间的法律地位。

对大陆架拥有主权和司法权的俄罗斯联邦不得阻碍其他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法条例的国家的船只等的通航及行使其他权力的自由。

保证在大陆架上开展的活动,包括通航、渔猎、海洋科学研究,以及其他具有合法性的活动,及保护海洋环境、矿产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

413.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对大陆架所拥有的权限

国家权力部门对大陆架所拥有的权限范围包括:

(1)研究并改进俄罗斯联邦关于大陆架以及在其领域开展的活动的立法。

(2)俄罗斯联邦有权对在其大陆架上开展的活动进行协调,保护俄罗斯联邦在大陆架上所拥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它的矿产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

(3)在俄罗斯的战略基础上对矿产资源的勘测、研究和开发,对水生生物资源的渔猎,对海洋环境、矿产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的战略界定。对国家经济前景规划,俄罗斯联邦东部和远东地区和在海岸线附近长期居住的居民的民族***同性,以及对当地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的战略界定。

(4)建立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制度,包括许可制度,相关标准(法则和章程)的研究。

(5)建立合理地针对大陆架的使用权而进行的招标(拍卖)制度,并确定招标(拍卖)的获胜者资质。

(6)对某个区域的矿产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的使用进行检查,以及对它们进行保护。

(7)对矿产资源的研究、勘测和开发工作进行监测,考虑联邦矿产资源的储备平衡,对用于矿产资源研究、勘测和开发的大陆架区域进行联邦测评。

(8)产品分割协议的签署;

(9)对在单独的大陆架海底和地下区域进行的有关矿产资源的前景开发作特殊规定,这也同样适用于水生生物资源繁殖区域。

(10)协调和进行海洋和资源研究。

(11)指定大陆架的孤立的区域对于外国机构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是封闭的。这些外国机构和国际组织必须在指定的海域,按照航海须知在封闭海域上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测和开发,以及水生生物资源开采。

(12)制定水生生物资源开发使用条例,包括发放水生生物资源开采许可证,对在一定区域内使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以及条例。

(13)有权禁止和限制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利用,有权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再生制定相应的规章。

(14)研究措施以预防因经济活动、通航、或者其他活动而导致的水生生物资源死亡。

(15)建立支付系统,包括以探寻、勘测为目的对大陆架的利用所征收费用的金额,税款条例和税收制度。

(16)协调有关创建,开垦和利用人工岛、平台和海上建筑物的活动。这些活动以对非生物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的研究,勘测和开发,以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为目的。

(17)对水下铺设电缆和管道制定规章制度。这些通往俄罗斯联邦领土的电缆和管道被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测与开发,用于人工岛,平台和海上建筑物的建设。

(18)对在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绘制路线图。

(19)协调以任何目的在大陆架上开展的钻探工作。

(20)进行国家级生态检测和生态评估,对大陆架状态进行国家级的检测。

(21)建立俄罗斯关于大陆架的状态,矿产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的资料库。

(22)在生态危机和生态状况非正常的情况下建立法律体制,以保证消除由于发生事故而导致的石油或其他物质泄漏而造成的污染。

(23)把向大陆架倾倒的含有污染物的废物和其他物质限定在符合生态系统标准的范围内,列出可以倾倒的有害物质和废物的清单,并协调监督废物和其他物质的倾倒。

(24)保护已被列在俄罗斯联邦红皮书中的,稀有的、濒临灭绝的水生生物资源。预防它们的生存环境,繁殖(产卵)和迁移的环境不被破坏。建立保护区、禁渔区,并建立特殊的自然保护区,这个保护区毗邻用于医疗和保健的区域和海岸上的休息区。这已在《航海须知》中被告知。

(25)保证旨在保护大陆架环境和其矿产资源、水生生物资源的措施的实施。力求避免违反现行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公约的现象发生,否则要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26)解决有关大陆架及其领域上活动的争议。

(27)签订并实行俄罗斯联邦关于大陆架及其领域上活动的国际协定。

414.大陆架的开发使用

大陆架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可以提供给符合要求的使用者使用,该要求参见1992年制定的第23591号文件———《矿产资源法》第9条第3部分。

区域使用目的:

对大陆架进行区域性的地质研究,并评估大陆架区域内矿物质和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前景的价值。

与此同时进行的对矿产资源的探寻、勘测和开发。

区域呈现几何形状,在带有边界线和海底深度坐标的海域范围内可以进行对大陆架的生态研究和矿产资源的探寻,勘测与开发。

制定关于提供区域使用和区域利用的联邦法律,此法律也适用于大陆架和其领域上开展的活动。

符合《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第9条第3部分规定的矿产资源的使用者在进行区域地质研究时,可以得到国家预算中用于大陆架地质研究工作的补助金。

415.俄罗斯大陆架区域地质研究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主管部门

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得联邦权力执行机构(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其指定的部门)同意的后,授予对大陆架区域进行地质研究的权力和对矿产资源进行探寻、勘测和开发的权力。

416.大陆架使用权人的权力

使用权包括以下情况:

保证使用区域的生态环境,包括要组织生态监测,按各方公认的方式对给水生生物资源带来的损害进行赔偿。

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和消除事故带来的影响。

保护、保存和销毁已完成工作任务的平台和海上建筑物。

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为港口、土地、海上建筑物、运输工具(包括管道)和其他基础设施的使用付费。

保护稀有珍稀水生生物资源,禁止使用对水生生物再生和繁殖具有重大意义的保护区,禁渔区、受保护的区域和大陆架上其他特殊的保护区。

根据俄罗斯联邦公民立法中的转让法则,大陆架的使用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417.大陆架使用权人的义务

开展技术工程的,水利工程技术的和医疗防疫的活动和其他活动。遵守国际法律法规和俄罗斯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矿产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的法律章程。

定期和与俄罗斯联邦的岸上机构联系。在拥有相应设备的情况下,根据国际气象机构制定的标准程序,向距离最近的俄罗斯联邦气象中心传输有关天气和水文的观测数据。

国家海底资源管理部门、国家技术监督权力执行部门和环保部门一起在权限范围内监督使用方遵守使用条例的情况。

使用方有义务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提供必需的文件,对这些部门在权力范围内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并保证审查顺利进行。

环保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使用方和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的结果。在必要时有权暂停其活动,或建议取消其使用权。

根据联邦法律的《产品分成协议法》中关于产品分配的协定确定了有关大陆架使用时产生的关于产品分割的关系特点。其中包括矿产资源使用权的提供,使用权的第三方转让和许可证的颁发。

418.大陆架钻探工作管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对以任何目的进行的钻探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仔细研究钻探活动的申请。征得权力执行机关(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同意后,允许其生产活动。钻探工作要根据现行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公约进行。

419.大陆架使用的费用

使用大陆架资源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包括个体企业主),俄罗斯法律界人士、外国公民和外国法律界人士,应依据《税法》和收费法缴纳税款和各项费用,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

有关俄罗斯联邦对在200海里以外区域开采矿物资源所应尽的财政义务,以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为准。

420.大陆架的保护机构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的决定,由俄罗斯联邦权力执行机构负责行使保护大陆架及其矿物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的权力,以保持和保护大陆架及其资源得到最合理的使用,保护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和其他法律利益不受侵犯。

俄罗斯联邦安全保障权力执行机构有协调使用保护机构力量的权力。

421.大陆架保护机构公务人员的职责

保护机构公职人员应遵照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公约,及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和权力标准文书中的规定来执行自己的公务职责。

保护机构公职人员在行使自己的公务职责时,应具备相关的公务证件。保护机构的公职人员必须向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在大陆架上进行活动的其他国家和国际主管组织的代表说明其所具有的全权的权限。

具有特授旗、三角旗和特别标识的俄罗斯联邦的军舰、飞行器及其他的俄国船只和飞行器皆有保护大陆架的权力。

422.大陆架保护机构公务人员的权力

保护机构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拥有以下权力:

(1)当俄罗斯及外国船只和其他水上交通工具(以下简称各种船只),人工岛屿和工事实施现场在进行以下活动之一时,有权命令其停航并对其实施检查:

大陆架的区域地理调查,寻查、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

捕捞水生生物资源;

资源和海洋科考活动;

填埋废料和其他材料;

在大陆架上进行其他活动。

(2)有权在船只上,人工岛屿和工事实施现场检查各类文件。这些文件使他们有权进行本条第1部分第1款中所提到的各项活动。

(3)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公约之前所规定的情形:

有权拦截违反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公约的人员,有权没收他们的捕捞工具、各种设备、仪器、设施和其他物品,以及文件和一切非法所得。

有权追踪和拦截在进行本条第1部分第1款中所提到的活动时违法人员的船只,有权将它们遣送至距离最近的俄罗斯联邦港口(外国船只遣送至允许外国船只入港停留的俄罗斯联邦港口)。

有权对违法者处以罚金或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将其进行违法活动的相关材料转交给俄罗斯联邦法院。

(4)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船只在大陆架上违法填埋了废料和其他材料,有权命令其停航。如还掌握足够证据,可能会向禁行船只的船长索取必要信息,以期查明先前是否有过违法行为;而对船只本身则可能进行检查并做记录,记下随后所进行的拦截和检查的情况。

(5)在中止或终止对方船只和人员进行本条第1部分第1款中所提到的各项活动的情况下,有权记录下其违反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公约的情况及拦截违法船只和违法人员、没收其捕捞工具、各种设备、仪器、设施和其他物品的过程;有权没收其文件和一切非法所得。追踪、制止、监控、拦截各类船只的程序,监控各类人工岛屿、装置设备和建筑物的程序,做记录及在俄罗斯联邦港口查找被滞留违法船只的程序,皆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和国际权力标准进行。

(6)在保护机构公职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直接威胁时,保护机构公职人员有权使用武器反击违反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公约人员的攻击,以迫使其停止抵抗。使用武器前,应对使用武器的意图作出明确警告并向天空鸣枪示警。

对于违反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公约的非法船只所使用的武装,在保护机构公职人员采取了一切使其停止违法活动和拦截违法人员的必要措施而仍未有效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安全保障权力执行机构所属的军舰和飞行器可以使用武器进行反击。使用武器前,应对使用武器的意图作出明确警告并向天空鸣枪示警。武器使用程序有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船只在大陆架上违反了本联邦法或俄罗斯联邦国际公约,保护机构公职人员可以使用本联邦法前面所提到的权力;这些权利对位于俄罗斯联邦领海或内河区域水面上的船只同样适用。

423.违反《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以下简称《大陆架法》)的违法责任

俄罗斯联邦权力执行机构,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主体及地方自治机构公职人员如在以下情形中违法犯罪,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视其违法的性质、后果的严重性和造成损失的数额追究其行政责任:

发放可寻查、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或捕捞水生生物资源;可建各种人工岛屿、安装各类装置设备和修建建筑物;可进行资源及海洋科考和在大陆架上填埋废料和其他材料的进出口贸易许可证(许可证)。

随意改变进出口贸易许可证(许可证)的发放条件。

自然人或法人如在以下情形中违法犯罪,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视其违法的性质、后果的严重性和造成损失的数额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未经允许或违反所制定法律进行大陆架地质研究、资源或海洋科考。

非法进行大陆架区域地质研究,寻查、勘探或开采矿物资源或捕捞水生生物资源;或是违反了本联邦法或俄罗斯联邦国际公约中与上述活动相关的条例。

在相应的进出口贸易许可证(许可证)没有类似说明的情况下,将矿物资源或水生生物资源交给其他国家、其他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违反安全进行寻查、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或捕捞水生生物资源和对其进行保护的现行标准(准则,条例)。

违法活动造成大陆架水生生物资源再生条件恶化。

进行违法活动时妨碍保护机构公职人员进行合法活动。

非法填埋废料和其他材料。

钻探引发水体污染。

在大陆架上非法建造人工岛屿、安装各类装置设备和修建建筑物。

在水下非法铺设用于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的电缆和管道,以及违反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引出水下电缆和管道的相关条例和条件。

缺乏常设装置提示在大陆架上建造人工岛屿、安装各类装置和修建建筑物的开始及违反保持该设备完好运行的相关条例;违反拆除禁止运行的各种装置设备和建筑物的相关条例或违反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公约中的其他规定。

对在大陆架上进行的合法活动设置障碍。

对于因违反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公约而被追究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必须要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