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在诉讼或非诉讼程序中,对可能涉及案件事实认定、权利义务关系判断的证据,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由有关机关或当事人先行登记并予以保存的措施。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非随意适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该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认定、权利义务关系判断密切相关,即具有证据价值。其次,证据可能面临灭失、毁损或难以取得的风险,如不及时登记保存,可能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或无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后,登记保存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如由有权机关进行、遵循相关时限等。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有权机关应依法对可能涉及案件事实认定、权利义务关系判断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制作登记保存通知书,明确登记保存的证据种类、数量、特征等信息。同时,应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如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其次,有权机关应采取措施确保登记保存的证据安全、完整,防止灭失、毁损或被篡改。最后,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法定时限内移交相关机关或当事人,以便后续诉讼或非诉讼程序的进行。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意义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有助于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证据因各种原因而灭失或被篡改,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公正、公平和有效进行。另一方面,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在诉讼或非诉讼程序中能够充分举证、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可能涉及案件事实认定、权利义务关系判断的证据进行的先行登记并予以保存的措施。该措施有助于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公正、公平和有效进行。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登记保存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