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局备案授权委托书的程序及所需的资料

1 三名5年以上执业律师 10W注册资金 有自己的场所名称 有专职律师

2 申办材料 1)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办所宗旨、形式、责任等);

(2)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申请表(10个似用名称);

(4)律师事务所章程;

(5)发起人(合伙人)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证明;

(6)发起人(合伙人)品行证明(证明在申请之日之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从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证明);

(7)拟同意律师流动证明;

(8)发起人(合伙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发起人(合伙人)能够从事专职律师职业保证书。

3 办理程序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均由市司法局对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要求的内容的格式提交申报材料,市司法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查意见书,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司法厅进行终审审查合格后,签发《正式受理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通知书》。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收到《正式受理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提报相关文件,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并通过省司法厅验收复核的,由省司法厅正式批准设立。两个月内因没有报齐相关文件或没有达到设所条件而没通过验收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批准设立,设立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提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以虚假材料或欺骗手段获取《正式受理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通知收》的,该通知无效,其设立申请人两年内不得再提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吉林省司法厅负责正式受理办所条件的验收复核工作,省司法厅也可以委托市司法局代为验收复核。

2、律师事务所名称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启用的名称由市司法局进审查,审查同意后,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检索。

3、申请人收到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通知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持批准通知书到省司法厅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并向省、市律协申请登录。律师事务所登录后,方可开业。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丢失的,应及时在省一级报纸上登出启事,并书面报告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4、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在收到《正式受理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通知书》之日起,须将本人律师执业证书上交市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后,市司法行政机关返还其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凭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正式聘请财务人员、制定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规章,并将上述事项向主管机关备案。 省司法厅可委托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准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5、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

6、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人协议、章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住所,须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文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申报省司法厅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与合伙协议的,经省司法厅办理变理登记后生效。 第一款所列变更内容,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需要建网站的,请百度HI我,或Q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