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中的性别权力关系

男女平等指男女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妇女不因性别受到歧视,其实质是性别平等,而不是男女两种人群之间机械的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他基本法、部门法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权利平等;经济上同工同酬;文化教育权利平等;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男女一样;男女家庭地位平等,等等,总之要将性别意识纳入法律制定、政策决策,坚决反对性别歧视。

婚姻法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并贯穿在各章具体条款之中。其内容包括:(1)概括规定夫妻的家庭地位和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义务平等。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2)规定男女在结婚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结婚后根据双方的约定,男女双方可以互相成为双方的家庭成员。(3)规定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父母在抚养教育子女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等等。(4)规定男女在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男女双方如果一方构成法定的离婚情形,均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允离婚。

上述规定在婚姻法中前后呼应,条款明确具体,彻底否定了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思想观念,进一步倡导和确定了男女平等的两性关系,使这一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更新的内容,是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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