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驾照很难吗?有什么办法能让我快点记住这些交通规则啊?

考驾照很难吗?有什么办法能让我快点记住这些交通规则啊?

开过去啊!

有什么办法能让我快点长高?

喝牛奶,做运动呀~

驾照考理论,有什么办法能让我记的更快

多做、多背题目,在考试前一个月就开始努力复习。呵呵,我也是这样考过的,最后祝你顺利通过考试

明天考试,有什么办法能让我快点睡着吗?

:-D可以盯着个莫名其妙的东西发呆、让大脑陷入空灵状态...估计过个一刻多钟就会有睡意了。。

ps,要精神集中盯着看、这样马上就会疲倦....酱紫的话、睡着是理所当然的了~

我想长高,有什么办法能让我快点长高

长高的方法,除了遗传问题外,自己平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饮食:营养均衡,不偏食节食。特别要补充蛋白质、钙和维生素,鱼、虾、瘦肉、禽蛋、花生、豆制品中都富含优质蛋白质,牛奶、虾皮、豆制品、排骨、骨头汤、海带、紫菜等是含钙、磷丰富的食物,多晒太阳,钙质容易吸收。多吃蔬菜水果,补维生素,少吃零食,特别是高糖和高热的垃圾食品、快餐。

2、充足睡眠长高的主要时间是晚11点到2点之间,不要因为身高而自卑保持心态良好。

3、有利于长高的体育锻炼:主要是跳跃运动——篮球、排球等这些有跳起动作的运动非常有助长高,平时也可多练习摸高。伸展运动——找一些增高操来练习,让身体伸展开来。练单双杠也好的,主要是通过身体在空中垂摆,让身体受重力作用长高。其他运动方式,凡是涉及跳和伸展的,都可以尝试。每天早晚都要练,坚持一段时间就会看到效果。

考驾照。驾校一直拖怎么办。有什么办法能让他快点嘛。谢谢

到驾校主管部门投诉。驾校主管部门是交通运管局,全国统一投诉电话12328。

有什么办法能让我瘦的快点嘛

说什么减肥的方法都是一时的,除了科学的饮食加运动谁敢站出来说“我的绝对是最佳减肥方法,无后遗症,不反弹什么的!“要是图一时之快,学什么减肥方法都行,要是想想以后,还是科学的饮食与运动搭配最佳!什么减肥药啊,脂肪燃烧器啊,哈哈,不知道坑害多少人的幸福与健康了!有时间去健身房听教练的。只要你有时间和毅力,要是减肥不成功,要是得不到好身体,那他妈世界就没指望了…………………………别听一些人胡说八道,一些小窍门什么的还值得一试,其它的……哈哈,浪费你时间啊!

我要考驾照,怎么背交通规则,有快又好记

交规扣分顺口溜! 12分 醉酒暂扣事故逃,车型不符用他照; 管制强行不听劝,两次罚款三月超。 6分 饮酒时速超五成,客超二零货三零; 高速试学违规停,越带调头到逆行。 1分 不带证照乱用灯 ,门厢未关先启程; 会车倒车安全带 ,载人载物违规行。 2分 匝道超车超疲劳,接打手机无线到; 违规牵引故障车,客二货三还不到; 实习期内四类车,交叉路口人行道; 违反标志和标线,安全距离安全帽; . 3分 违反交通信号灯,超车让行故障停; 五成以下超时速,牵引挂车违规定; 熄火空档下陡坡,无牌遮挡逆向行; 禁入高速偏驶入,骑线轧线低速行; 违规拖车厢载人,低能见度违规行。 更多其他: :shxclm./Article/capture/index.htm

考驾照需要基本的交通规则

要考驾照首先你的身体要符合机动车驾驶人的条件。国家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有明确规定,比如色盲就不能考驾照。关于这方面的具体要求,只要到指定的体检中心去检查身体就可以了解。西安市有两个体检点,一个在劳动南路,一个在长乐坡,体检费是45元。如果身体没有问题那么还要满足一些法律方面的规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和已经有驾驶证的都不能再申请驾驶证。

选择驾校

选择驾校在学车过程中是很重要的一环,当然这不是指像某些驾校宣传的那样保证拿到驾照。而是真正能学到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掌握全面的交通规则。目前,西安市的驾校,学习小车费用大约在2000多元,大车则在3000多元。学习的方式也比较灵活,既可以跟着班一直学,也可以在自己方便的时候不定期地学习,只要达到法定的学时就可以。

交通法规

交通法规是考驾照要过的最重要一关,也是最需要好好学习的一项。国家对驾驶人交通知识的考核是非常严格的。满分100的考试要达到90分才能及格,由此可见一斑。另外,以前有些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想花费时间去记交规,而寄希望于考试作弊。现在就赶紧趁早绝了这个念头吧。因为从去年起车管所就对科目一(主要是交规)的考试采取了计算机无纸化考试,试题都是随即选出的,彻底杜绝了作弊的可能性。因此还是老老实实地加强学习吧。

驾驶技术

目前驾驶员考试对驾驶技术的考核主要在科目二和科目三中进行,也就是我们往常说的移库和路考。

移库考试现在也已经使用计算机桩考仪系统,想作弊根本没门儿。所以必须认真去练。路考方面,目前车管所方面也即将引入计算机考试系统。同时根据我们道路的发展,路考当中也加入了一些新的考试项目,比如侧方停车等对日常行车很有用的东西,更需要认真准备。

车管所三个考试科目的费用分别是,科目一80元,科目二120元,科目三150元,另外还有280元的场地训练费。由于有些考试者因为心理紧张而忙中出错,车管所还很人性化地在每科考试当天安排没有考过的学员免费补考一次,因此大家去考试的时候大可不必紧张。

学驾照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正面彩色一寸照片四张(照片头发不能遮掩耳朵)。

正确驾驭方向盘

如果问您油门踏板和方向盘哪个与驾驶员最“亲密”,您会选择谁呢?恐怕还是方向盘吧。如果汽车行驶过程中您的双手同时离开了方向盘,那么事故的隐患也就随之而来。下面我们就为您全面介绍汽车方向盘的正确使用方法。

专家介绍,握方向盘时,应用双手将方向盘围绕,力量适中地握住,不必抓得太紧。握住方向盘时,手肘应略微弯曲。方向盘的尺寸应以手掌可全部包围为准,不能太粗或太细。方向盘的材质、款式则以个人舒服为准,手感较差的方向盘可选择合适的方向盘套加以调整,方向盘套要注意保证吸汗、透气、防滑,必要时也可戴着作用相同的手套驾驶汽车。

另外,打方向盘时应一手送,另一手接;一手接一手的转弯。切记两手不可交叉,也不可反打方向盘,更不可像开大卡车那样用手掌推转方向盘。遇到大转弯,可将一手移开,另一手抓方向盘,以避免两手互相影响。

坡道起步要多练

坡道起步是指汽车在一定角度的坡道上起步,它是驾驶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据统计,由于坡道起步后溜造成的车辆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它也是新训驾驶员的难点科目。其实汽车坡道起步并不难,只要正确掌握操作要领,把握几个关键点,就可以顺利起步。

从汽车坡道起步操作失败的现象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起步熄火,二是起步后溜。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油门跟不上;二是松手制动的时机不当;三是油门和离合器配合不好。

路遇堵车防追尾

有的司机明知前方路段堵车,也不提前减速,结果只好紧急刹车,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不给后边的车留反应时间,两车“相吻”的情况很容易出现。其实,一旦明确前方堵车,就应适时减速。

但有的时候,堵车情况突如其来,令司机措手不及。比如,有时可能在转过一个弯后才发现前方堵车了,如果这个时候再想减速,有时就来不及了。如果您真的是在转过一个弯后才发现前方堵车了,为了避免上述危险,需要了解一些处理这一问题的常识。根据老司机们的经验,此时您一定要保持冷静,瞬间看清路面情况,做出正确反应,并果断行动,简言之,叫做“三看两动作”。

三看:一看前车与自己的车之间是否在可控制的安全距离之内,如果有,那么就利用它;二看马路右边有无位置,如果有,可供避让用;三看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有没有空间,这样做虽然无法避免自己的车受损,也许自己还会受点伤,但没办法,这样可以减轻对前车的伤害。

两动作:立即并大力踩刹车踏板。如果您的车没有ABS,那么必须在变换车道时做点刹车动作,即短促地松开刹车踏板,否则,车轮被抱死时是无法转动方向盘的。

为了避免追尾,您还应该充分利用刹车灯,用刹车灯的灯光提醒后车减速,这也是个不错的办法。

申领驾驶证规定:

一、申领条件

1、本地户口可初次申领的车型:小型汽车C1,自动档小车C2,大型货车B2,摩托车E。

2、外地户口可初次申领的车型:小型汽车C1,自动档小车C2。

3、申请增驾B1的,需取得C1、C2三年以上或者取得B2一年以上,且还需是本地户口。

4、申请增驾A1的,需取得B1,B2五年以上或者取得A2两年以上,且还需是本地户口。

二、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1、小车类与摩托车类无上限,中型客车身高为150CM以上,大型客车、大型货车身高为155CM以上

2、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3、无赤绿色盲

4、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2、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3、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4、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四、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1、小型汽车C1: 18-70周岁

2、自动档小车C2:18-70周岁

3、大型货车B2: 21-50周岁

4、中型客车B1: 21-50周岁

5、大型客车A1: 26-50周岁

6、摩托车E: 18-60周岁

有关驾照交通规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编辑本段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 *** 或者 *** 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编辑本段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 *** 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 ***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 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编辑本段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baike.baidu./view/470915.htm还有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