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租赁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合同无效——山西省潞城市晟达能源有限公司租赁集体土地案是怎样?
2007年6月,山西省潞城市晟达能源有限公司与潞城市五里后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在该村43.2亩耕地上建区域物流基地。8月初,晟达能源有限公司正式投资建设。
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此违法案件后,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3.2亩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并处以31.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已全部落实到位。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潞华办事处常务副主任行政警告处分,并分别给予五里后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本案是一起租赁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案件。主要涉及租赁土地合同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将潞城市晟达能源有限公司定性为非法占地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潞城市晟达能源有限公司通过与五里后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的方式,租用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是非法租赁集体土地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可以并处罚款。
但本案未提及对五里后村村委会的处理。实际上,五里后村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用于物流基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在实际工作中,违法占地当事人往往以租赁合同为依据,对行政机关的处罚提出异议。那么,此类合同是否合法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村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潞城市晟达能源有限公司租赁五里后村集体土地用于物流基地建设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其租赁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