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内人权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答案:区别:(1) 权利主体不尽相同。人权国际保护的权利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种族、民族等自然人的集合体,还包括国家;国内人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自然人,也可包括种族、民族等自然人的集合体。(2) 权力内容不尽相同。人权国际保护既包括国内人权制度的传统内容,也包括国家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如国家自行选择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道路的权利。(3) 效力范围不尽相同。人权国际保护具有国际法效力,有关规则适用于所有有关国际法主体;国内人权制度的效力限于一国主权管辖的领域之内。(4) 法律渊源不尽相同。人权国际保护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与人权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等国际文书及国际习惯;国内人权保护的法律渊源则是国内法律或习惯。(5) 实现方式不尽相同。人权国际保护的实现主要通过国际法主体签订国际人权公约或其他法律文书承担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或特定国际义务;国际机构可以对违约国家实行监督,或采取条约所规定的措施,以保证该义务得到履行。国内人权制度的实现主要通过国内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
联系:人权问题在本质上仍然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务。从内容看,人权国际保护中的概念、原则和规则主要来自国内法,特别是各国国内法认可的人权概念、原则和规则中具有***性的那部分。对保护人权所负责任来看,也正是国家和国内法律负有主要责任。由于国家及其法律秩序比有组织的国际社会更接近公民个人,因而在保护人权方面处于更为有利的位置。在实践中,人权国际保护从来离不开各国政府的积极参与。再从保护的程序和机制看,人权国际保护的过程很大程度上即是各主权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通过国际人权公约承担国际法律义务,确保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规则在本国得到实现并参加国际人权机构活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