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示范法的第三章

第五十九条国籍的取得和丧失自然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依该国籍产生疑问时所涉国家的法律确定。

第六十条 国籍的冲突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国籍的,以该自然人的住所或者惯常居所国法为其本国法。自然人在其所有国籍所属国没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的,以与该自然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

中华人民***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或者多重籍。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以中华人民***和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其国籍不能确定的,其本国法以其住所地法代替。自然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其本国法以其惯常居所地法代替。自然人惯常居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其本国法以其现在居住地法代替。

第六十一条自然人的住所和惯常居所自然人以其有久居意愿的居住地为住所。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其惯常居所。

第六十二条住所的冲突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所的,如果其中一个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以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住所为住所;如果住所均在外国,以与产生纠纷的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惯常居所为住所。

自然人惯常居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现在居住地代替。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营业所及其冲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其经营活动的场所为营业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惯常居所为准。 第六十五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适用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第六十六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自然人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被宣告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但中华人民***和国法院也可以就其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财产,或者对应由中华人民***和国法院决定的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法律进行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第六十七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和国进行法律行为,如依照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无行为能力或者仅有限制行为能力,而依中华人民***和国法律有行为能力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视其有行为能力,但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处理不动产的法律行为除外。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适用其成立地法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行为能力,除适用其成立地法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外,还须适用行为地法。 第七十条法律行为方式法律行为方式,适用法律行为地法或者支配法律行为本身的法律,还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其他的法律作为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但关于不动产的处分行为,其方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七十一条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适用双方明示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代理人的营业所所在地法;代理人没有营业所的,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的营业所所在地法;代理人无营业所或者在非营业所所在地进行代理活动的,适用其代理行为地法。

第七十二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或者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第七十四条人格权人格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第七十五条身份权身份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七十七条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七十八条不动产产权证书不动产产权证书的效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或者证书签发地法。

第七十九条动产的取得与丧失动产物权的取得与丧失,适用权利取得或者丧失时物之所在地法。

第八十条有形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有形动产买卖中所有权的转移,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法律。没有约定的,适用买方控制货物时物之所在地法。买方控制货物前,适用当时的物之所在地法。

第八十一条动产物权的内容动产物权的内容和行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动产物权的行使不得违反行的地法。

第八十二条动产物权凭证动产物权凭证,适用该凭证上指定应适用的法律。没有指定的,适用持证人使用凭证时的行为地法。

第八十三条商业证券商业证券,适用证券上指定应适用的法律。没有指定的,适用证券签发机构营业所所在地法。

第八十四条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第八十五条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地法。

第八十六条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适用船舶留置地法。

第八十七条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第八十八条飞行器和其他运输工具物权飞行器和其他运输工具物权,适用登记地法。

第八十九条运送中的动产物权运送中的动产物权,适用目的地法。

第九十条***有物权***有物权,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没有约定的,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九十一条信托信托,适用信托财产授予人在设定或者证明信托财产存在的书面文件中明示选择的法律。

信托财产授予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或者被选择的法律没有规定信托制度的,适用信托的最密切联系地法。在通常情况下,财产授予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法、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受托人的惯常居所地法或者营业所所在地法或者信托目的实现地法可以确定为信托的最密切联系地法。 第九十二条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华人民***和国的有关法律确定。

第九十三条专利权专利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专利申请地法。

第九十四条商标权商标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注册登记地法。

第九十五条著作权著作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权利主张地法。

第九十六条其他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其他有关权利,其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者权利主张地法。

第九十七条知识产权合同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适用本法关于合同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职务知识产权有关受雇人在职务范围内取得的知识产权,适用调整雇佣合同的法律。

第九十九条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适用请求保护地法。 第一分节 合同

第一百条意思自治合同,适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明示方式选择的法律,中华人民***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不得违反当事人本国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订立合同以后直至法院开庭前选择法律,还可以在订立合同以后变更在订立合同时选择的法律。该变更具有溯及力,但不得影响第三人的权益。

当事人可以决定将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或者几部分。

第一百零一条最密切联系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法。在通常情况下,下列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法依如下规定确定: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或者合同主要是根据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适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

(二)运输合同,适用承运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三)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四)货款支付与结算合同,适用支付地或者结算地法。货币的使用,适用被使用的货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五)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法。

(六)不动产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七)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八)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九)科学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十)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适用转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十一)著作权转让合同,适用著作权所有人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十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人或者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十三)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法。

(十四)雇佣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法。

(十五)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分别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法。

(十六)一般借贷和担保合同,适用出借人或者担保人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或者营业所所在地法。

(十七)债券的发行、出售或者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发行地法、出售地法或者转让地法。

(十八)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十九)赠与合同,适用赠与人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二十)信托合同,适用财产授予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法、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受托人的惯常居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法或者信托目的实现地法。

(二十一)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或者营业所所在地法。

(二十二)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二十三)交易所业务合同,适用交易所所在地法。

(二十四)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若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则适用该另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一百零二条仅适用中国法的合同中华人民***和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履行的下列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和国的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作开发房屋和土地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和国企业的合同。

第一百零三条票据的出票方式汇票、本票和支票出票时的出票方式,适用出票地法。但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

第一百零四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

第一百零五条票据追索权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

第一百零六条票据的提示期限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

第一百零七条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

第一百零八条海难救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一国领海、内水内发生的海难救助,适用救助作业地法;在公海上发生的海难救助,适用救助船舶的船旗国法;国籍相同的船舶之间发生的海难救助,适用***同的船旗国法。

第一百零九条***同海损理算***同海损理算,适用当事人约定的理算规则。没有约定的,适用理算地法。

第一百一十条合同与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有直接规定的,中华人民***和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和缔约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合同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的选择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民商事公约。

第二分节 侵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侵权行为实施地法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法规定不同的,适用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法律。

第一百一十三条更密切联系侵权事件的全过程表明当事人的住所、惯常居所、国籍、营业所以及其他连结点的聚集地与侵权事件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最密切联系地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同属人法加害人与受害人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拥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的,也可以适用其***同本国法、***同住所地法或者***同惯常居所地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与原民商事关系有关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原来存在某一民商事关系的,如果适用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也可以适用该法律。

第一百一十六条法院地法的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加害人和受害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法院地法,但当事人不得选择法院地法以外的法律为准据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限双重准则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外发生的侵权行为,以外国的法律为准据法时,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在损害赔偿限额方面,该外国的法律与中华人民***和国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不得适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路交通事故机动或者非机动车辆在公路、向公众开放的地面或者特定人有权出入的私有地面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事故发生地法。

肇事车辆在非事故发生地国登记的,加害人对事故涉及的下列人员的责任,可以适用登记地法:

(一)司机、车主或者控制车辆或者对车辆享有权利的其他任何人,不管其住所或者惯常居所在何处;

(二)受害者为乘客而其住所或者惯常居所不在事故发生地国家的;

(三)受害者在发生事故的车辆外,而其住所或者惯常居所设在登记地国内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海事侵权在一国领海、内水内发生的侵权行为,不论其影响及于船舶以外还是仅限于船舶内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其影响仅限于船舶内部,也可以适用船旗国法。

在公海上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但其影响仅限于船舶内部的,适用船旗国法。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船舶碰撞的员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第一百二十条航空侵权发生在飞行器内部的侵权行为,适用飞行器登记地国法。飞行事故致使旅客伤亡、财物毁损的损害赔偿,适用飞行器登记地法或者侵权行为地法。

飞行事故对地面造成的人员伤亡、财物毁损的损害赔偿,适用事故发生地法。

飞行器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失一方的飞行器登记地法。双方均有过失的,则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当侵权行为地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或者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如果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核侵权]有关核设施失控或者核物质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诽谤侵权因受大小字报、印刷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大众传播媒介的诽谤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原告可以选择适用受害人的住所或者惯常居所地法,或者加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法,或者传播行为发生地法,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欺诈民事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支配侵权行为的法律决定侵权行为的性质、责任人及其责任能力、责任的依据和范围、划分责任的依据、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人、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以及受赔偿权利的转让和继承等问题。

第一百二十八条赔偿责任的免除和限制赔偿责任的免除和限制,除适用支配侵权行为的法律外,同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第三分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不当得利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如不当得利产生于某一民商事关系,也可以适用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

第一百三十条无因管理无因管理,适用无因管理行为实施地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结婚结婚的实质条件和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中华人民***和国承认在境外缔结的合法婚姻,但依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和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定的除外。

结婚形式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或者符合任何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的,均为有效。

具有同一国籍或者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结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由其所属国领事依照其所属国法律办理结婚。

第一百三十二条离婚离婚的条件和效力,适用起诉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当事人协议离婚的,适用其以明示方式选择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者***同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离婚登记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所在地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其***同本国法;无***同国籍的,适用其***同住所地法;无***同住所的,适用其***同惯常居所地法;无***同惯常居所的,适用其婚姻缔结地法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明示方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前条的规定。但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关系父母子女人身关系,适用其***同住所地法,或者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父母子女财产关系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适用前条规定。但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适用认领时认领人或者被认领人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中有利于认领成立的法律。

第一百三十八条收养收养成立,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收养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收养终止,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或者适用受理解除收养案件的法院地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护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第一百四十条扶养扶养,适用被扶养人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中对被扶养人最有利的法律。

离婚后原配偶之间的扶养,适用离婚的准据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定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立遗嘱能力立遗嘱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墙法。

依前款规定,如果立遗嘱人无立遗嘱能力,而依立遗嘱行为地法有立遗嘱能力,视为有立遗嘱能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方式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即为有效:

(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地法;

(二)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本国法;

(三)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四)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但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遗嘱内容和效力遗嘱内容和效力,适用立遗嘱人明示选择其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立遗嘱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上述法律中最有利于遗嘱成立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

依前款规定虽无继承人,但依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坤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之规定有继承人的,则遗产不作无人继承财产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适用死者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和遗债清偿遗产管理和遗债清偿,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破产破产,适用破产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或者破产人财产所在地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破产人财产价值的评估破产人财产价值的评估,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第一百五十条破产清算破产清算,适用法院地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除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外,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作出选择的,适用仲裁地法或者裁决作出地法;当事人未作出选择,且仲裁地或者裁决作出地未确定的,适用争议事项的准据法,特别是主合同的准据法或者中华人民***和国法律。

第一百五十二条仲裁程序仲裁程序适用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规则,但不得违背仲裁地法或者裁决作出地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未约定的,适用仲裁庭确定的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