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招标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权包括哪些

近年来,随着招投标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招标人自主权回归的呼声不绝于耳,《招标投标法》大修草案充分体现了“还权于招标人”的改革思路,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权利,在强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明确了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等方面的自主权——对应当由招标人自主决策的,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

那么,在招投标整个过程中,招标人有哪些权利呢?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十三个方面的权利:

01招标代理机构自行选择的权利

招标人拥有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02招评标标准制定的权利

招标人拥有评标标准制定的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可见,《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制定评标标准的权利。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03选择资格审查方式的权利

招标人拥有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的权利。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项目可以采用资格后审或资格预审的方式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采用哪种方式是招标人自主决策的事项,也就是说,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04是否实行总承包的权利

招标人拥有对工程是否实行总承包的决策权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总承包是国家鼓励和扶持的工程承包方式。《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05是否编制标底的权利

招标人拥有是否编制标底自主决策的权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06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权利

招标人拥有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主权。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招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缔结过程,投标保证金所担保的主要是合同缔结过程中招标人的权利。

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招投标法律法规赋予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可以收取也可以不收取。如果不收取,将导致无法从经济角度制约投标人的缔约过失行为,一旦出现法定情形,招标人也只能通过追偿的形式向投标人主张经济损失。如果需要收取,则招标人应当依法收取和退还,否则招标人将受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相应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7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招标人拥有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自主权。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是招投标法律法规赋予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也可以不要求提交。如果要求提交,则招标人需要依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以及提交时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履约保证金属于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用以保障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人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或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中标人违约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该依法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人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中标人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函自行失效。

08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权利

招标人拥有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权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自主决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09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招标人拥有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但是,招标人组建评委会应当依法组建,不能随意。《招标投标法》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10参与评标的权利

招标人拥有依法参与评标的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以上是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要求,明确了招标人的代表是其重要组成之一。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招标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确定方式作出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完全由招标人代表组成。

11评标结果的知情权

招标人拥有对评标结果的知情权。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可见,法律规范规定,评委会在完成评标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是为了保障招标人的知情权。

12依法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招标人拥有依法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可见,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具有确定中标人的法定的权利,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出现该条规定的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时,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对于其他类型的招标项目,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招标人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此,招标人可以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确定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需要承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13选择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自主权

招标人拥有选择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自主权。

在电子招投标方式下,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符合自身要求的、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选择使用除招标人之外的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目前,全国范围内多数地方的公***资源交易平台依然强制招标人进场交易、强制招标人使用交易场所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这一做法与国家当前强调的“积极鼓励和引导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市场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政策导向不符,剥夺了招标人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