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纪律的公务员纪律的内容
《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十六项公务员“不得为”的行为,这些就是我国公务员所必须遵守的纪律的基本内容。同过去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的规定更加严密和规范,并且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我们把这十六条内容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政治纪律
公务员是代表国家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因此,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根本利益是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对公务员政治上的最基本的要求,这是由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性质决定的。作为公务员,必须拥护政府的政策和法律,与政府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公务执行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应该遵守的政治纪律做了具体规定,这就是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公务员作为行政权力的执行者,他们的一切言行都必须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如果不负责任地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是与公务员的身份不相符合的。“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是指有意向他人传播对国家声誉或形象具有攻击性、诽谤性的言论,诋毁国家声誉,这种言论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文字的。规定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的言论,有利于政府政策的执行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公务员同其他公民一样也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但公务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以维护政府正常运转、维护公务秩序为前提,不得以反对国家为目的。
国家公务员作为公民,享有结社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不能参加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或被依法取缔却仍在进行活动的组织。由于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体,肩负着维护国家正常运转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为了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公务员法》还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罢工。
(二)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公务员工作纪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如果公务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势必会影响公务的及时处理,打乱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如果后果严重,还可能致使公***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必须严格禁止此类行为发生。
(2)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上级的决议和命令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工作纪律和要求,是保证国家机关系统正常运转的必然要求。但这一规定与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不同,《公务员法》特别增加了“依法”二字,也就是说,公务员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前提,是该决定或命令是上级依法作出的;如果是上级违法作出的,则公务员有权拒绝执行。关于这一点,《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单独对公务员的有限抵制权问题进行了阐述:“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而要求立即执行,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论是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批评,还是下级公务员对上级提出的建议,都可以帮助、督促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更好地执行公务。因此,对采用高压手段打击报复的公务员,必须施以处分。
(4)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公务员必须奉行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就会干扰领导机关的决策,同时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削弱政府的执政基础。因此,此类行为必须严加惩处。
(5)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这是作为公务员的起码条件,也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之一;保守国家秘密还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工作秘密主要是指为了工作需要,在特定时间内不对外公开,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如果泄露国家秘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如果泄露工作秘密,会给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造成被动的局面。
(6)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由于公务员的特殊身份,公务员在外事活动中必须忠于祖国,坚决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树立国家的良好形象。
(7)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由于公务员从事的国家和社会管理工作具有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这就要求公务员始终如一地保证自己的出勤。
(三)廉政纪律
“为政者,干净为清,不贪为廉”,这是传统的对“廉”的定义。廉政纪律就是要求公务员作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行为准则。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不得贪污、行贿、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廉洁自律是对每个公务员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因此,对那些贪污、行贿、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公务员,给予处分甚至刑事制裁是完全有必要的。这里应说明的是:“谋取私利”必须是公务员利用了自己工作上的职权,如果获得利益与自己的工作职权没有关系,就不属于这里规定的情况。
(2)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这不仅是公务员的法律义务,也是衡量公务员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志。由于公务员的特殊身份,他们掌握着大量的国家资财,用于各项管理活动,因而发生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甚至构成犯罪。所以,《公务员法》将此类行为列入公务员纪律的范畴,用处分等手段加以约束和控制。
(3)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许多公务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是对人民利益的不负责任,都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对人民的利益、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在实际当中,滥用职权的事件却时有发生。孟德斯鸠早就断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德国史学家迈内科也认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因此,必须用法的形式来对此类行为加以规范和制约。
(4)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代表国家机关直接行使各项职能,来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如果他们在工作之余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活动,容易分散精力,影响本职工作,而且在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中容易产生腐败,很难秉公办事。《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在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但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是不被允许的。
(四)道德纪律
公务员除了要自觉遵守其作为公务员的特有的纪律外,还必须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方面起应有的示范带头作用。公务员道德纪律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公务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当然不允许参与到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当中,也不能支持此类活动。这些活动如果发生在公务员身上,会严重侵蚀国家机体,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2)不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公务员是国家重要的人才资源,公务员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决定着国家的诚信指数和管理能力。在一定意义上讲,公务员的公德心和职业道德是构建现代国家机关体系的重要内涵。
另外,《公务员法》还有一条纪律内容:不得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这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挂一漏万。前十五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公务员在行使国家权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害性较大或者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但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并不以这十五条为限,所以在最后做了一条包容性广泛的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