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职工大病救助标准
工会职工大病救助标准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主要是指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等人员。
2、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3、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家庭)中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工会职工大病救助报销:
定点医院报销:在定点医院就医,参保人员出院时,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医疗费用一单式结算,不需另外办理报销手续。
非定点医院报销:
1、外出或在外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的,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出院后,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参保人医保卡、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3、经职工基本医保报销后,符合职工大病保险赔付的,经医保经办机构与保险公司合署办审核确认后,由保险公司赔付,发放大病医保报销款。
工会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和基本原则:
1、工会大病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度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2、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工会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4、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工会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
综上所述,工会大病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度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