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历史发展和主要理论特是什么
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
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一、法的本质
所谓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与法的外部现象相比较,法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法与国家政权是密切相联的,如果没有国家政权作依托,法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统治阶级一旦把本阶级的意志宣布为国家意志,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从而进一步推行这种意志,并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迫使人们服从这种意志。
(二)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法的二级本质。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整体意志、***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该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三)法的内容和实现形式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这是法的终极本质,也是法的深层本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反映在法律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统治者个人随心所欲的结果,而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就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总之,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唯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指示。法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制定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制定的。
3.法是能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