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已具备法的性质是在哪个时期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了法的含义,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首先,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了法的形式。在当时,礼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而存在的,被纳入了法律体系中。
例如,《周礼》中就包括了礼仪、制度、官制、刑法等多个方面,礼的规范性被明确地纳入了法律条文中。其次,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了法的强制性。
在当时,违反礼的行为不仅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在婚姻方面,违反婚姻礼节的行为会被视为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最后,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了法的普遍性。在当时,礼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行为准则,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礼制规范。例如,在丧葬方面,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礼仪进行丧葬,违反礼仪的行为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德行教化
周礼在施行十二教化对万民进行礼教教育的同时,又颁布乡学教学的“乡三物”又施行德行教化。“乡三物”中的“六艺”从内容上看是六门学科知识的教育“五礼”是礼仪教育,“六乐”是音乐舞蹈的专门教育,“五射”、“五驭”是射箭和驾车的技艺教育。
可见《周礼》的乡学教育已经初具规模。它不仅制定了教育法规“乡三物”,而且建立了门类相对齐全的教育科学,为后世的兴学及学校教育提供了一个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