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执法是指对法律的执行,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执法权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这就是执法的行为。

司法和执法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2、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4、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司法的特征是什么

1、被动性,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2、中立性,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非法律因素影响;

3、形式性,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司法过程对于程序的要求更严格、更具体、更精确;

4、专属性,承担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人,其职权是专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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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