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隔离律师会见室说明了什么?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

关于上海地区各看守所设置律师会见分隔设施的报 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在接到全国律协(2005)律发字第42号《关于征集各地律师对公安机关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应用分隔设置情况反映的通知》前,已经准备书面函报全国律协,反映此问题。现就上海地区的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上海地区有19个县区,***有21间看守所,其中包括19个区县看守所,2个市级看守所(不含宝钢看守所、上海港看守所、铁路系统看守所、军事监狱看守所和国家安全机关看守所)。去年上半年前,各看守所基本没有设置律师会见室的专门分隔设施,少数几家由于条件限制,将提审室和会见室分开,但均无玻璃隔挡,无须通过电话对话(长宁区看守所设有玻璃隔挡的会见室,但没有规定必须使用,律师可在提审室进行会见)。

但自2004年下半年以来,先是虹口区看守所将律师会见室和提审室分开,并将律师会见室设立玻璃阻隔。然后是浦东新区看守所和上海市看守所等等纷纷效仿,开始进行分隔施工(根据不完全统计,约有一半的看守所开工在即)。根据我们得到的消息,全上海地区的看守所将逐步统一为分隔设置,玻璃隔断。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和模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其原来的律师会见室为椭圆型桌子,律师会见时与当事人完全平等,面对面坐在同一张桌子上。相反,办案机关提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则必须在有铁栏隔开的提审室进行,防止刑讯逼供。这一真正同国际接轨的先进做法,现今已经被落后的分隔设施所取代。

上述问题,很多律师均以不同方式向看守所提出异议,但答复均以保护律师为由,或者遵照上级指示。

二、分隔设施对律师工作的影响

1、妨碍当事人同律师的沟通交流:上海规定暴力犯罪及女性犯罪必须由两名律师***同会见,一旦需要通过电话通话,要么无法实现三方交流,要么不便记录。

2、同时有两起会见时互相妨碍:目前,虹口看守所和浦东新区看守所均存在两个会见室之间没有隔离,当事人和律师之间互相影响、妨碍的问题。

3、无法签署法律文书,无法辨认和核实证据:由于有玻璃阻隔,律师需要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或者需要向当事人出示证据供辨认和核实时,均须向看守管教重新申请或者由其代为转送,十分麻烦。

4、人为造成资源浪费:将提审室和会见室分开,使得律师会见只能在会见室进行,办案机关提审也只愿在提审室进行,当出现会见室或者提审室闲置时不能有效协调,造成资源浪费。同时,由于律师会见室数量普遍少于提审室,实际构成歧视。

三、解决办法和建议

尽管将会见室分隔设置可以保护律师人身安全,但就当下中国刑事未决犯的现状分析,律师应当不是易受当事人侵犯的群体。相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更易被办案机关伤害,因此,浦东新区看守所原来的做法无疑是先进和正确的。

至于少数律师利用提审室违规为当事人转递信件物品,或者极为罕见地遭到当事人的袭击的情况。首先有律师的执业纪律约束,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律师违法犯罪的责任;其次保护律师不受侵害的责任,不应由律师本人承担,一切保护措施,应以不损害当事人的辩护权为出发点。所以,1990年哈瓦那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就有侦查机关“应在看得见却听不到的范围内监视”的规定。以此理由限制会见,实属因噎废食。

综上,我们建议:

1、立即停止《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实施;

2、已经实施该规范的看守所应当拆除隔离玻璃,改为铁栏杆,有条件的应当恢复原状,并确保会见室和提审室在数量上大致均衡;

3、确实难以恢复的,应当保证在提审室闲置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使用提审室进行会见。

4、今后的再行修改,应当符合中国已经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至少应当征求律师协会的意见。

此致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