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经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由华苑产业区,政策区和京津塘高速公路沿线高新技术产业带各辐射区(以下简称辐射区)组成。

华苑产业区、政策区和辐射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区域范围和面积界定。第三条 园区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其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二)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到园区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三)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四)引进国外高新技术、资金和现代管理方式,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

(五)深化高新技术企业产权、用工、分配和保险等制度的改革。第四条 园区发展下列高新技术,并使其形成产业: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高新技术和在传统产业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五条 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内外投资者)均可以在园区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到园区工作或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第六条 园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和抵押。

确有必要,园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征用。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园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第八条 园区内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应当依法支持工会活动。第九条 园区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良好的企业文化。第十条 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设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制订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订园区的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初审和认定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五)依法管理园区的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人事等事务;

(六)管理园区有关地域内土地和规划建设事务,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和管理相应地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负责园区内火炬计划项目和新产品项目的申报;

(八)审核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货物免税的申请,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九)审核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因公出国人员的申请,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华苑产业区、政策区和辐射区分别实行以下管理体制:

(一)在华苑产业区内,由园区管委会实行全面行政管理。

(二)在政策区内,园区管委会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职责,并负责科研基地、服务基地内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和限额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批准及管理事务;其他行政管理事务由政策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在辐射区内,园区管委会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职责;其他行政管理事务由辐射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