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创新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规范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运作,独立、公正、高效解决境内外商事争议,维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其组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基础上,经依法更名,并同时使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名称的仲裁机构。

深圳国际仲裁院注册地址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依法履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按照本规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管理和运作。第三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独立运作。

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第四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应当与境内外相关行业和组织开展交流和合作,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公平合理地解决境内外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深圳国际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第二章 理事会第五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第六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至四名。

理事由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的境外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七条 理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可以连任。理事长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任命。第八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

(二)审议提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审定专门委员会或者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决定专门委员会或者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选;

(四)设立仲裁员名册,决定仲裁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任和解聘;

(五)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定内设机构设置和变更的方案以及用人规模;

(七)制订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报酬制度、执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和薪酬制度;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制定理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

(四)章程及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不少于三名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表决有关事项,采用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修订章程的,须经全体理事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过。第三章 执行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负责深圳国际仲裁院日常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秘书长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深圳国际仲裁院日常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从理事会理事中提名。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任命。第十三条 秘书长在副秘书长的协助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

(三)组织培训和考核仲裁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

(四)负责仲裁院的日常行政管理;

(五)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六)决定工作岗位设置及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任或者解聘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七)章程、仲裁规则和其他形式争议解决规则以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