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开发行中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综上,目前涉及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主要为《证券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其实已经基本穷尽了证券发行的情形,第(3)项关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是法律上的兜底条款,给以后出台的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留下空间,这是法律拟定的惯例,目前尚无其他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