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名词解释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和地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机构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者之间,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有区别的,而且效力也是不同的。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超越权限或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将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法律的这些规定,就是要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衔接,相协调,相配套,从而构成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整体,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