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自认和刑事供述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四项条件:

1. 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 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 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成为对被告人定罪并处以刑罚的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