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结婚的亲属范围

不能结婚的亲属范围主要包括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等。

一、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由于直系血亲之间的遗传关系过于紧密,可能导致后代的遗传疾病风险增加,因此法律明确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结婚。

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同祖先但并非直系血亲的亲属,如兄弟姐妹、叔侄、姑侄等。在一定范围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也可能导致遗传问题,因此法律通常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

三、养父母与养子女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虽然并无血缘关系,但由于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他们之间也被视为有亲属关系。为了维护收养关系的纯洁性和稳定性,法律通常也禁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结婚。

四、继父母与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同样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婚姻关系的建立,他们之间也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为避免家庭关系的混乱和伦理道德的冲突,法律也禁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结婚。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无血缘关系,也可能因为某些法律上的特殊规定而被禁止结婚,比如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禁止同性之间结婚。

综上所述:

不能结婚的亲属范围主要包括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等。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的伦理道德,防止近亲结婚带来的遗传风险和社会问题。同时,法律也根据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对不能结婚的亲属范围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