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但不得称“条例”、“通知”。